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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隨著駭人重大刑案接連出現,有關死刑存廢再次成為輿論焦點,儘管主流輿論認為現階段台灣還沒有廢死的主客觀條件,且在歷次民調中,多數國人也強烈反對廢死,比例高達8成,但法務部長、政府發言人的公開談話依然維持民進黨政府不執行死刑的基調。
在華山分屍案發生後,法務部長邱太三甚至說出「如果不去檢視原因,去執行跟發生案件沒有相關的人,道理上很奇怪」的話,對在監死囚人權的關注,溢於言表,廢死立場極其明確。
看了徐國勇與邱太三的發言,應該會認為民進黨主張廢死,不過,民進黨可曾有過主張廢死的黨內決議嗎?
答案似乎出人意料,事實上,該黨1999年通過的「行動綱領」中有關「自由人權」部分,也僅提到「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並未明確主張廢死;至於蔡英文在2016大選期間針對死刑存廢議題,也曾明確指出「廢死需要二個條件,一是需要社會共識,二是需有完整配套,但這二個條件在現今台灣還不完整、不存在。」
弔詭的是,目前台灣最後一起死刑槍決的案子,就是喧騰一時的北捷案鄭捷,這是2016年5月10日馬政府在下台前簽發執行的,亦即,蔡英文政府自2016年520上台迄今,確實未再執行死刑,甚至幾起引起社會關注的重大刑案,也都沒有判決死刑,目前已定讞而尚未執行的死刑犯仍有數十位在監,易言之,台灣已接近實質廢死了。
如同大家所看到的,在有關死刑存廢的討論中,時常出現所謂的《兩公約》之說,在幾起重大刑案的判決,法院也援引《兩公約》精神未判決死刑,因而引起許多爭議。
然而,《兩公約》究竟是什麼?《兩公約》真的是重大刑案兇嫌的免死護身符嗎?
所謂《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的簡稱,又與《世界人權宣言》構成聯合國體系最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
無可諱言,《兩公約》絕對是保障基本人權的重要國際公約,也是各國落實人權保障共同努力的目標,但是,《兩公約》卻沒有強制規定各簽約國必須廢除死刑,《兩公約》關於生命權與死刑的相關規定出現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 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檢視前揭條文,雖有引導、鼓勵各締約國廢死的用意,但也尊重未廢除死刑之國家的司法,僅強調死刑審判的程序正義,以及死囚應有的基本人權保障,無論如何,如果所犯為「情節重大之罪」,仍可依各國法律判決死刑,再怎樣也不應該成為這些泯滅人性的兇嫌的免死金牌。
就如同小英總統說過的,廢死需要條件,在沒有社會共識、沒有配套的現在,有死刑而不為判決,有死囚而不執行,除了踐踏司法尊嚴與社會正義,到底能彰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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